用最高检《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评析恒大财务造假案

2024-11-15 19:35 - admin

2001年10月29日朱镕基总理考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针对当时民营企业造假账,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突出问题,指出解决造假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化法制、严格管理,加强会计从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并给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题词“不做假账”。然而二十几年过去,财务造假手段翻新,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危害越来越强,财务造假已经成为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毒瘤”。

财务造假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伪造、变造会计事项等欺诈手段掩盖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等信息的行为。常见的手段包括虚构销售业务、伪造银行对账单、与关联方签订虚假合同、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等。

财务造假动机各异: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往往是为了偷逃税费,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和政府补助资金;对于规模以上企业,除前述动机,还可能为了掩盖经营困境,配合有关部门政绩造假,骗取外部投资;对于资本市场相关的企业,常见的造假动机是以虚增收入、净利润等经营成果指标,掩盖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现金流的真实状况,以期“包装上市”和控制股价避免ST或者退市,完成业绩承诺,变相分红,抽逃资金,该类财务造假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权益和国家利益。

基于财务造假特别是资本市场中恒大地产、安邦保险、中植系等财务造假所带来的严重危害,2024年8月16日,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共4部分15条。《解答》中定义的财务造假犯罪主要涉及欺诈发行证券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几种犯罪。《解答》就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总体要求,欺诈发行证券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强调依法从严全链条追诉财务造假犯罪,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现结合《解答》对中国证监会披露的恒大地产财务造假案件进行简要解读。

一、恒大地产财务造假的具体行为、所涉罪名与行政处罚情况

(一)具体行为

1.虚增收入和利润:恒大地产虚构业务与合同修改,调整交楼清单和系统数据,以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其年报中的财务数据不真实。2019年虚增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0.14%,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3.31%;2020年虚增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8.54%,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86.88%。

2.欺诈发行债券:恒大地产利用虚假财务数据,在交易所市场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5期合计208亿元的债券。

3.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报、2022年中报、2022年年报,未披露涉及金额4312.59亿元的重大诉讼仲裁和涉及金额2785.31亿元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信息等行为。

(二)涉及的罪名及量刑标准

1.欺诈发行债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公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时,故意提供虚假的文件或者资料,骗取投资者购买股票或者债券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经营、财务有关的重大事项上,违反国家规定,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行政处罚情况

1.恒大地产被中国证监会处以41.75亿元罚款;

2. 中国恒大董事长许家印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了系列造假行为,被处以顶格罚款470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中国恒大总裁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罚款1500万元。中国恒大财务总监潘大荣、恒大地产副总裁潘翰翎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罚款900万元;

4.相关中介机构如普华永道、中信建投、海通证券、中山证券、中诚信国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等也被调查,并可能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与行政、刑事责任。

二、《解答》中与恒大地产及中介组织具体行为相关的条款

(一)如何认定公司、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

1.准确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及其披露义务是认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前提条件;

2.证券发行人持续经营阶段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件等负有定期披露义务和临时披露义务;

3.对于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具体事项的披露义务,可以根据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具体事项信息披露指引等,依法作出认定。

(二)罪数问题

1.关于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罪数问题。公司、企业利用相同的虚假财务数据,先后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行为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属于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应当同时以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何认定“直接经济损失”

立案追诉标准对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均规定“造成投资者(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如何把握“情节特别严重”的升档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定罪量刑情节大致可以分为数额、比例及其他情形三种。对于数额,可按司法实践通行的五倍关系把握刑罚升档标准。对于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比例、其他情形的升档标准,因不同造假主体的规模体量差异较大,可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结合常情常理,在个案当中积极探索,积累认定经验。

(五)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案交易真实存在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六)涉案人员的分层分类处理问题

财务造假犯罪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公司、企业人员也较多,对此应坚持分层分类处理。

1.公司、企业董监高董秘等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财务造假犯罪,应当根据其对公司、企业的控制权、决策权以及具体管理职责等,综合认定是否明知。

3.单位或个人配合公司、企业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构成合同诈骗、虚开发票、逃税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成立财务造假犯罪共犯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分子与分母确定

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的占比,分子是“虚增或者虚减的资产、营业收入、利润”,分母是“当期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

(八)立案追诉标准第五项数据确定

立案追诉标准第五项“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50%以上的”,不同类型重大事项应当合并计算,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是指文件披露当期。按照临时披露义务、定期披露义务分别计算违规比例,其中一个比例达到该项标准的就应当立案追诉。

(九)两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1.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追诉期限从虚假平账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十)关于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的问题

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同时参与财务造假行为成立财务造假犯罪共犯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一般指不遵守规定或能为而不为,不同性质的中介组织因职责各异而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实际办案不能囿于既往认定情形,具体认定标准要保持必要的开放性,严重不负责任背后往往隐藏有利益关联或利益输送行为,对此应当坚持深挖彻查、全面打击。

三、财务造假相关犯罪的量刑标准

(一)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

1.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3.根据《刑法》总则,单一罪名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为15年,这意味着在欺诈发行证券罪的量刑上,原先有期徒刑5年封顶的刑期,被提高到有期徒刑15年,但是数罪并罚可达二十年。

4.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此外,如果犯罪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也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

(五)“情节特别严重”的升档标准

最高检在《解答》中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升档标准,这通常涉及数额、比例及其他情形三种定罪量刑情节。具体来说,如果财务造假的数额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严重后果等,即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因此,区分“情节特别严重”与一般情况下的量刑标准,关键在于评估财务造假行为的数额大小、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加重情节。

四、恒大地产财务造假行为的罪刑认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的认定

恒大地产作为上市公司和证券发行人,应该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件、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具体事项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

(二)罪数问题

恒大地产利用2019年、2020年的虚假财务报告,先后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行为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属于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应当同时以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直接经济损失”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恒大地产财务造假行为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没有公开数据,但据澎湃新闻报道,到2023年10月恒大地产的债务问题导致至少5072.96亿元的债务未能清偿,且总负债规模达到23882亿元。再结合其股票市值的大幅缩水,开发房产的大幅贬值,对外投资的大幅亏损,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案件涉及投资者、股东、购房者、业务对象等人数众多,情节特别严重,应予立案追诉。

(四)量刑情节的考虑

恒大地产通过虚构业务与合同修改,调整交楼清单和系统数据,跨期确认收入、成本和利润,金额特别巨大,但房产销售真实存在,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涉案人员的分层分类处理问题

1.实际控制人许家印,拥有企业绝对控制权、决策权,直接参与财务造假的策划;

2.中国恒大总裁夏海钧、中国恒大财务总监潘大荣、恒大地产副总裁潘翰翎等对恒大地产相关事务有决策权和管理职责,参与组织财务造假;

3.配合恒大地产实施财务造假的单位或个人,可能涉及关联公司、业务单位、行业管理机构、中介机构等部门。

(六)两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2023年7月17日,恒大地产母公司中国恒大发布业绩公告,以前年度收入调减6643亿元。由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对恒大地产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其虚假平账行为终了日未公开,追诉期限需结合企业财务记录予以确定。

五、关于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的问题

恒大地产财务造假涉及的中介机构有普华永道、中信建投、海通证券、中山证券、中诚信国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连续14年担任中国恒大审计机构,在恒大地产财务相关财务报表中发表了“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无保留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在恒大地产债券发行和承销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作为主承销商参与了多期恒大地产的债券发行。中信建投与恒大地产的业务关系非常紧密,这可能使得其在尽职调查方面未能勤勉尽责,忽视或纵容恒大地产财务造假。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在恒大地产的信用评级工作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恒大地产涉嫌欺诈发债208亿,但中诚信国际仍然给出了双AAA评级。

作为主承销商之一,海通证券、中山证券参与了恒大地产的债券发行工作,由于涉及财务造假金额巨大,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恒大地产的债券发行相关法律事务,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涉嫌为恒大地产提供虚假财务数据的中介机构,根据其涉案的性质和程度,犯罪的主观意愿和是否过失,将可能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正如《解答》所述,这些审计、评级、承销等中介行为背后,往往隐藏有利益关联或利益输送行为,对此应当坚持深挖彻查、全面打击。

六、最高检《解答》对财务造假行为影响的思考

《解答》就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总体要求,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但其本质是一份技术性文件,可以指导司法机关如何正确处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却难以遏制财务造假行为。2024年8月16日《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这为切断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的利益勾结,阻却财务造假动机提供了一个可能,但中介机构作为理论上的中立方,其审计、评级、承销的费用却是由其监督服务对象发行人承担,势必难以保证其职务行为的中立性,甚至可能成为财务造假的协助者。

财务造假是行为人谋取他人、社会和国家的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之一。其后果小则造成他人、社会和国家财产损失,大则造成社会动荡。后果最严重的如恒大地产、安邦保险、中植系的造假,其犯罪周期长,范围波及广,受害人数不计其数,涉案金额成千上万亿元,他们的犯罪行为直接动摇国家金融基础,破坏全社会的安全稳定局面。对于许家印、夏海钧、潘大荣、潘翰翎等犯罪分子,仅以经济犯罪和财务造假相关的罪名去惩处他们,则朱镕基“不做假账”的期望永远无法实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就无法得到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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